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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一份法国传教士护照谈近代史的有关问题

1999-04-23 来源:光明日报  我有话说

最近我在北京市档案馆阅览档案时,意外地发现了一份法国传教士狄仁吉的护照。这份护照是1860年(咸丰十年)由法国驻华公使葛罗签发的。此护照已由清政府有关部门盖章(因印章已呈棕色,篆体字已无法辨认是哪个部门)。印章为长方形,盖于护照的中央。但法国公使馆的印章还比较清楚,是圆形章,中间为一只头顶皇冠的鹰,周围法文为:在华大使馆特别用章。护照的左上方还标明该护照的号码NO.25。护照相当精致,为天蓝色丝绸封皮,横42厘米,竖29厘米,折叠成横10厘米,竖14厘米大的形状。开头用中法两种文字写明:据咸丰八年五月十七日及十年九月十二日,大清、大法在天津、顺天两城内所订和约第八、十三、六前后等款,对每个入境传教士发给执照。执照的全文如下:

大法国钦差便宜行事全权大臣内阁大学士世袭男爵葛为给发护照事。

照得本国传教士历来布散天下,所到各国屡蒙恩奖。今狄仁吉年三十四岁,系大法国传教名士,才德兼优,为本大臣所敬重。兹继前哲之志,不辞艰辛,遍历中土,广布救赎之学,殊属可嘉,理应发给执照。凡中国所属大小文武职员军民等,将大法国该名士所到诸处关津隘渡,勿得留难,会当周旋,务以宾礼相待。闻有急难,切勿袖手旁观。去留听其自便,毋得稍有阻碍,庶彰中华怀柔远人之至意。为此,遵本年九月十二日于京师互换之和约第八款,给以华法(护照中华法二字并排)两国文字及铃印之执照,以示永垂不朽矣。

右护照

一千八百六十年十一月初七日

咸丰十年九月二十五日

由京师发

在此以下是法文的上述内容及法使葛罗的签名。

以上执照实际上是一种简易的护照。签发此护照的依据是《天津条约》、《北京条约》中的规定。签发执照与获得各种传教特权是直接联系的。了解此种执照的作用对研究19世纪60年代后的中国社会政治与反教会斗争是有帮助的。我将此护照的发现曾与戴逸先生提及,他告诉我1689年的中俄《尼布楚条约》就有了护照的规定。

在译自拉丁文的《尼布楚条约》文本中,第五条规定:“自和约已定之日起,凡两国人民持有护照者,具得过界来往,并许其贸易互市。”1727年(雍正五年)的中俄《恰克图条约》所附中俄通商条约中也制订了两国民人过境须持“执照”的条文。1768年(乾隆三十三年)在进行修改《恰克图界约》第十条的谈判时,又规定“持有军械未有护照而越界者,应即拿获”。这里又明确提出了“护照”二字。

从以上可以看出在17世纪末以后,外国人进入中国境内时须持有护照是明文规定的。但是这时期护照的实行情况及进入中国后的手续如何办理等,还缺乏史料依据。

第一次鸦片战争后,在19世纪40年代清政府签订的中英、中法、中美等对外条约中都未提到过护照问题。但在1851年(咸丰元年)的中俄《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》中第四条规定了“俄罗斯国商人前来贸易,由该头人带领到中国伊犁博罗霍吉尔卡伦、塔尔巴哈台乌占卡伦,必须有俄罗斯国执照呈坐卡官照验,由坐卡官将人数及货物数目声明转报,派拨官兵沿卡照料护送,彼此不得互相刁难。”以此来看,这时护照的作用,还只是为俄国商人入境贸易的需要。至1858年6月13日的中俄《天津条约》第八条中,却开了传教士凭护照可入内地传教的先例。同年中英、中法《天津条约》中都更具体地规定了护照的签发与使用手续。并将传教士持照入内地的范围扩大,不仅仅限制在通商口岸。同时传教的权力也大大扩大了。如中英《天津条约》第九款还规定:“英国民人准听持照前往内地各处游历、通商。执照由领事官发给,由地方官盖印。经过地方如饬交出执照,应可随时呈验,无讹放行,雇船、雇人、转运行李、货物不得拦阻。如其无照,其中或有讹误,以及有不法情事,就近送交领事官惩办,沿途只可拘禁,不可凌虐。如通商各口有出外游玩者,地在百里,期在三五日内,毋庸请照。惟水手、船上人等不在此例,应由地方官会同领事官另行章程,妥为弹压。惟于江宁等处有贼(指太平天国)处所,伺城池克服之后,再行给照。”

对于以上所订条款,咸丰是极力反对的。据《清实录》记载,1858年(咸丰八年)在与英法谈判《天津条约》期间,咸丰多次饬谕军机大臣等,不得允许外人持照进入内地。1860年在英法联军攻入北京,咸丰逃到热河行宫后,才无可奈何地接受列强的这一要求。

在档案中还有两份有关资料。一份是咸丰十一年总理衙门重申关于执照、传教等问题的规定。规定执照内必须注明传教士前往何省、何府;不得将执照转让他人;不得携带应税货物。到达目的地后,应立即赴地方官衙门呈验。若有违犯以上规定者,或吊销执照,或严惩,或将传教士驱逐回国等。另一份是同治元年三月六日上谕原件。命令地方官“凡交涉教民事件,务须迅速持平办理,不得意为轻重,以示一视同仁之意”。实际上这些谕令并没有起到什么作用,既平息不了反教会斗争,也缓和不了列强的勒索。许多典型的教案证明,传教士依仗护照与传教特权大摇大摆地进入中国内地。某些传教士以呈送护照为名闯入各级官府,干预内政;又以条约为据,强行租买房屋土地,霸占田产,包庇教民,干预词讼等。特别是归还教会旧址的规定,造成了很大的恶果。因为从雍正初年禁止天主教以来已历经一百多年,许多旧天主教堂和教会房所等,已改建为庙宇、学塾等。有些传教士以索赔旧址为藉口,强占掠取田宅,引发了人民反抗自然是可想而知的。

一份狄仁吉护照的发现,促使我进一步认识到,在半殖民地的中国,护照的使用却带来如此严重的后果,从而说明一个国家的主权和独立是多么宝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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